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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5-05-29 16:15   审核人:

黔财教〔2011〕27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军分区,贵阳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普通高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学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工作的开展。

(一)做好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初审工作。各高校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分工合作,完成预征对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初审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学校学生充分知晓此项政策。

(三)做好学校应征入伍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料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报送工作。各高校在收到所在地县(市、区)寄送的应征入伍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0个工作日内,要将材料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高校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底。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向国家申请年度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资金。

(四)各高校在收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的申请学费资助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各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各高校还应提醒应征入伍在校生,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各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资料复核、报送工作,做好被部队退回的原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回收工作。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应征入伍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有关情况的复核工作和有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寄送工作。各市(州、地)教育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工作,确保所属县(市、区)按时完成本地区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材料寄送高校的工作。

(二)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做好被部队退回原高校在校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因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在校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生的姓名、原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在校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按《通知》要求,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做好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情况复核及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已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资金收回工作。

五、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军区司令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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