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校每年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八)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方可参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九)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同等条件下,脱贫家庭学生、退役复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学生、以及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人数和学生总人数进行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评选结果需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院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遵医校办〔2020〕8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