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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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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020-09-01 13:53   审核人:

第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应用学校网站和部门网站时,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资助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设施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等。

第三条资助中心有指定的网络管理员和信息联络员,对本部门的网络进行管理,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资助中心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部门上网的所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安全无误。定期对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五条资助中心在应用全国和贵州省各级各类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时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得泄露系统使用账号和密码。

第六条提高网络管理系统的安全防御性能,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明确系统用户的使用权限,加强系统使用人员的账号、密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排查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规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尊重保护学生个人隐私。防止学校网站泄漏学生资助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八条在要求学生利用计算机填报个人信息,申请相关资助时,要保障学生在安全环境下填报,防止发生信息外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学生受助情况时,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等涉及个人及家庭敏感隐私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信息,应将其从学校的公示栏或官网上及时撤下。

第十条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在发放资助物品时,鼓励采用隐性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工作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严格实行受助学生信息公示审核制度,在公示受助学生信息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对公示信息进行认真审核,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学生受助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公示,或将其提供给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应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提供受助学生信息时,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和说明工作,就学生信息安全“约法三章”,要求有关部门确保不得泄露受助学生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对出现泄露受助学生隐私信息的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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