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本科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包括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各学院按职责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类本科生资助项目的预算资金分配、数据审核和上报、资助资金的发放;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额度下拨和学生学费应缴或实缴金额的确认;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和确认;各学院负责组织奖助项目的申请、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
(六)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资助。
(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助对象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普通高校本科生资助标准:专项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学费为每生每年3830元。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得再重复享受相应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第七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学费减免。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支出,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全额或部分减免当学年的学费。
(二)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因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含严重自然灾害)而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此为一次性的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1000元以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500元/月/人;校内临时岗位按日计酬,每日酬金参照固定岗位酬金每日计酬。
(四)其他资助。
第八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变化后,学校相应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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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相关标准进行测算和分配。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等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承担;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等由学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强化资金预算的编制、分配、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及执行管理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统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相关凭证以及工作情况按年度建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畴,财务处需依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财务核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协同相关部门完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配合完成预算指标的下拨、奖助资金的发放,以及确认学生学费应缴或实缴金额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需要提供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各学院需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状况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生奖助项目的申请、评选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同时,要将学生申请表、会议纪要、评定结果等相关凭证以及工作情况按年度建档,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各部门务必严格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强化奖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以及使用监管工作。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