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遵义医科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原则上不建议学生进行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 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民族习俗。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对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进行督察,及时更新岗位信息,并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评定;对于被投诉的上岗学生,经勤工助学管理科核实后,提出警告或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校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用工单位需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设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凡用工单位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不予报批酬金。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用工单位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设置。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报告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置。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申请、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通知,学生向院(系)进行申请,院(系)进行推荐,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若上岗人员变动,也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500元/月/人;校内临时岗位按日计酬,每日酬金参照固定岗位酬金每日计酬。
第十六条 酬金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职责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若需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向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勤工助学管理科批准后,方可离职。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1个月的酬金。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勤工助学管理科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者;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