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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2-10-27 16:16   审核人:

遵义医科大学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转专业的学生需在新专业就读一年后才能参加评选。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格,收回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奖学金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0〕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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