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75分(含75分)以上,无重(补)考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上一学年受助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取消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对各院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0〕95号)文件同时废止。